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,根据《漳州师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结合仪器设备本身特点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一条: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,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发挥仪器的最大使用效益,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,防止资产流失。
第二条:无论何种经费来源购置的仪器设备,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,都要进行编号、建帐和制卡工作。
第三条:仪器设备是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工具,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工作,要对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定期检查,注重维护,及时维修,必须发挥其使用潜力,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占为私有或独占使用。
第四条:计算中心的仪器设备主要是为本中心各个课程的教学和科研服务,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,加强仪器设备管理,仪器设备的借用须遵照如下原则:
1. 本中心人员借用仪器必须办理借还登记手续,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。未经主管领导同意,且未办理借还手续不得擅自把仪器带出机房。
2. 本中心人员因教学或科研需要借用的仪器,用毕应及时、完好送还,以利发挥仪器设备的利用率。
3. 贵重、稀缺仪器设备或教学上正在使用的仪器不得借出。
4. 在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前提下,本院其他系、处需借用仪器设备的,需经中心主任同意,并且办理借还手续后方能借出。
5. 院外协作任务需外携仪器的,按学院校外借用规定办理出借手续,收取租金。
第五条:本中心外借的仪器,在借用期间损坏或丢失,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赔偿。
第六条: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